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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五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区统计局提供的2018年度我区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等有关数据,确定全区2019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现予以公布,请各镇(街道)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认真执行。
一、征收基数标准
1、城镇户口居民的社会抚养费以全区2018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34802.06元为基数计征;
2、农村户口居民的社会抚养费以全区2018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16575.69元为基数计征。
二、征收倍数标准
1、超生一个子女及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上述基数的三倍执行;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全区上年城镇(或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女子,按上述基数的二倍执行。
3、符合政策再生育一胎子女,生育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上述基数的2%执行。
4、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按上述基数的六倍执行。
三、执行时间
凡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违反《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员按上述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市、区的有关规定要求,以上述数据为标准,认真做好本辖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确保社会抚养费能及时收缴入库。
附件: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2019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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