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购买、利用9种(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审核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发布日期:2019-07-05 16:49:46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出售、购买、利用9种(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审核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173026004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40800553627751P40173026004 数量限制: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承诺办结时限: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结果名称: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结果样本: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样本).pdf 办理结果类型: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本事项不支持预约办理。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审批服务形式:网上办,一次办 业务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 支持物流快递:本事项支持物流快递。 联办机构:本事项无联办机构。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指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等9种(类)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而且稳定; ——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通过后,上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下图 2.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网上申报;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办理机关在网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办理机关。预审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通过后,上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下图 3.特殊环节: 无 四、申请材料 默认情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2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无 【样表】【空表】 2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个人申请者)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2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工商管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无 3 物种来源证明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2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海洋渔业部门 无 五、咨询监督 1.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759-2968307、0759-3392230 窗口咨询: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7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科、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consult/inquire 政务微博及网址:无 微信号:无 电子邮件咨询:13828206308@126.com 信函咨询邮寄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7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科;邮政编码:524076 2.监督方式: 电话投诉:0759-2968336、0759-12345 窗口投诉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东中线公路中一号海大厦三楼301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水务科、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电子邮件投诉:13828206308@126.com 网上投诉:http://www.gdzwfw.gov.cn/portal/consult/complain 信函投诉: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六、窗口办理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窗口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窗口电话:0759-3392230;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乘5、10、11、12、38路公交车在开发区财政局站下车;乘16、31路公交车在开发区管委会站下车。。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海洋与渔业科; 窗口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7室; 窗口电话:0759-2968307;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乘东海岛专线车东海大厦站下车。 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依据文号: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条款号:序号第四十七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11-07-27 条款内容:序号第47条:省管权限水生野生动物利用审核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颁布机关:农业部 实施日期:2017-11-30 条款内容: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 除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批准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经营利用证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证明;利用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必须具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 (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第二十七条 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三)建立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档案; (四)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监督管理。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 条款号:第十八、十九条 颁布机关:农业部 实施日期:2013-12-07 条款内容: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设立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7-01-01 条款内容: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二十九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设立依据5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公告 依据文号:2017年第14号 条款号:全部 颁布机关: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实施日期:2017-08-21 条款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共9种(类)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农业部。 设立依据6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八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禁止捕捉、杀害水生野生动物。因科研、教学、驯养繁殖、展览、捐赠等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办理《捕捉证》 设立依据7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二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凡需要捕捉、驯养繁殖、运输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照本办法实行特许管理。 设立依据8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申请《运输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 2.具备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安全保障措施; 3.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设立依据9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并取得《经营利用证》后方可进行。没有商品进出口权和《经营利用证》的单位,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其申请。 设立依据10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五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申请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特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表》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设立依据1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必须具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设立依据1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经批准捐赠、转让、交换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同意捐赠、转让、交换批件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设立依据13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十六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申请《驯养繁殖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三)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设立依据14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十二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的《捕捉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申请捕捉对象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二)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式以及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 (三)根据申请捕捉对象的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 设立依据15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设立依据16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三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 农业部应当自接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经营利用证的决定。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经营利用证的决定。 设立依据17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十六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申请《驯养繁殖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三)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设立依据18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出口的决定。 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口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农业部在批准前,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设立依据19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运输证》后方可进行。 设立依据20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九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凡申请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 (一)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二)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1份; (三)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 (四)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设立依据2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凡申请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经始发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设立依据2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 (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设立依据23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十五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驯养繁殖证》后方可进行。 设立依据24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 第三十一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凭同意出口批件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凭同意进口批件到入境口岸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设立依据25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凭同意出口批件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申请人凭同意进口批件到入境口岸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设立依据26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必须具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设立依据27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十一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捉证的决定。 需要跨省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转送捕捉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捕捉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捉证的决定。 设立依据28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经批准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经营利用证》和出售单位出具的出售物种种类及数量证明,到收购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办理《运输证》。 设立依据29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八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禁止捕捉、杀害水生野生动物。因科研、教学、驯养繁殖、展览、捐赠等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办理《捕捉证》。 设立依据30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十七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驯养繁殖场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设立依据3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三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设立依据3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跨省展览、表演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往《运输证》;展览、表演结束后,申请人凭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及前往《运输证》回执到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返回《运输证》。 设立依据33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禁止出售、收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经营利用证》后方可进行。 设立依据34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依据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条款号:第十八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证》的规定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种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变更手续。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在《驯养繁殖证》上作变更登记。 九、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设立依据、审批条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2.义务: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批文);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十、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759-2968906、0759-3391189 行政复议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1005室、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1613室(法制科) 行政复议网址:/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59-8219911 行政诉讼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38号 行政诉讼网址:http://www.zjkfqcourt.gov.cn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出售、购买、利用9种(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审核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173026004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