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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发布日期:2019-07-05 17: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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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117047000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40800553627751P40117047000 数量限制: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结果名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 结果样本:动物检疫合格证明.jpg 办理结果类型: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办件类型:即办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本事项支持预约办理。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审批服务形式:一次办 业务系统:无 支持物流快递:本事项不支持物流快递。 联办机构:本事项无联办机构。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1)动物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或动物A),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履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企业在屠宰前6小时向场(厂、点)官方兽医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2.受理。驻场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出具《检疫申报受理单》(《检疫申报单》货主联)。受理的,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对即将屠宰的生猪实施宰前检疫;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注于《检疫申报受理单》。 3.宰前检疫。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处理。 4.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由官方兽医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处理。 5.领取结果。申请人在驻场动物检疫申报点领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下图 2.网上办理流程: 无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下图 无 3.特殊环节: 无 四、申请材料 默认情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检疫申报单》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无 【样表】【空表】 五、咨询监督 1.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759-2968325、0759-3392230 窗口咨询: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11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畜牧兽医局 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consult/inquire 政务微博及网址:无 微信号:无 电子邮件咨询:13828206308@126.com 信函咨询邮寄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11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畜牧兽医局;邮政编码:524076 2.监督方式: 电话投诉:0759-2968336、0759-12345 窗口投诉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11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畜牧兽医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电子邮件投诉:13828206308@126.com 网上投诉:http://www.gdzwfw.gov.cn/portal/consult/complain 信函投诉: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04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六、窗口办理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畜牧兽医局; 窗口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11室; 窗口电话:0759-2968325;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乘东海岛专线车东海大厦站下车。 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 条款号:第十三、二十一条 颁布机关:农业部 实施日期:2010-03-01 条款内容: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三十一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据文号:2015年修正 条款号: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5-04-24 条款内容: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10年粤府令第150号 条款号:第七条、第八条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10-11-10 条款内容:第七条 输入无疫区的马属动物和猪、牛、羊等其他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应当符合无疫区有关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的卫生标准。具体卫生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制定。 第八条 向无疫区输入马属动物和猪、牛、羊等其他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照规定报经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前3日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九、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义务: 申请人应按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十、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759-2968906、0759-3391189 行政复议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1005室、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1613室(法制科) 行政复议网址:/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59-8219911 行政诉讼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38号 行政诉讼网址:http://www.zjkf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