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发布日期:2019-07-05 17:32:05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兽药经营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117043000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40800553627751P40117043000 数量限制: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根据《兽药管理条件》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承诺办结时限: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结果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 结果样本:兽药经营许可证(空白).jpg 办理结果类型: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本事项支持预约办理。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审批服务形式:网上办 业务系统:广东政务服务网 支持物流快递:本事项支持物流快递。 联办机构:本事项无联办机构。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申请: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兽药经营条件,并经兽药GSP现场验收合格: 1)经营场所面积和仓库面积均应不少于30平方米。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置零售柜台、货架等设施,但其办公、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2)最少具备3名人员,分别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经营企业必须具有助理兽医师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或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 3)必须有进销存台账,并使用电脑记录; 4)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且布局合理,相对独立。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5)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6)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7)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a)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b)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c)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d)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乌的设施、设备;e)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8)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窗口申报。 2.受理。窗口接收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间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决定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取证。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下图 2.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网上申报。 2.受理。窗口接收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间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决定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取证。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下图 3.特殊环节: 名称:实地核查;时限:6工作日 四、申请材料 默认情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样表】【空表】 2 兽药GSP现场验收报告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申请人 无 【样表】 3 人员情况表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无 【样表】 4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申请人 无 【样表】 5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公安机关 无 【样表】 6 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无 【样表】 7 营业执照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工商部门 无 【样表】 8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无 【样表】 五、咨询监督 1.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759-2968325、0759-3392230 窗口咨询: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11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畜牧兽医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consult/inquire 政务微博及网址:无 微信号:无 电子邮件咨询:13828206308@126.com 信函咨询邮寄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11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畜牧兽医局;邮政编码:524076 2.监督方式: 电话投诉:0759-2968336、0759-12345 窗口投诉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11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畜牧兽医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电子邮件投诉:13828206308@126.com 网上投诉:http://www.gdzwfw.gov.cn/portal/consult/complain 信函投诉: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六、窗口办理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窗口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厅农业事务管理局窗口; 窗口电话:0759-3392230;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乘5、10、11、12、38路公交车在开发区财政局站下车;乘16、31路公交车在开发区管委会站下车。。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畜牧兽医局; 窗口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三楼311室; 窗口电话:0759-2968325;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乘东海岛专线车东海大厦站下车。 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 依据文号:国函〔2012〕177号 条款号:附录2,第23项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2012-10-31 条款内容:项目名称: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 原实施机关:广东省农业部门 下放后实施机关: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2004-11-01 条款内容: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义务: 申请人应按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十、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759-2968906、0759-3391189 行政复议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中线公路中一号东海大厦1005室、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1613室(法制科) 行政复议网址:/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59-8219911 行政诉讼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38号 行政诉讼网址:http://www.zjkfqcourt.gov.cn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兽药经营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117043000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40800553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