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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事指南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发布日期:2018-11-05 08: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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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1.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的企业。  

2.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所列全部申请条件方可申请。  

1)由本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要求;  

3)已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评估报告表。  

二、设立依据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2016年第44号令 第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3.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七条。  

4.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审批委托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7〕42号)和《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委托制改革交接方案的通知》(湛经信审批〔2017〕725号)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事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  

三、许可条件  

1.业务情形1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予以批准的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方可批准。  

1)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包括:一是节能技术措施。有汇总能评前项目计划采纳的节能技术措施,并在能评阶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节能技术措施建议。二是节能管理方案。能够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等有关要求,提出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方案,能源管理中心建设以及能源统计、监控等节能管理方面的措施、要求等。三是节能措施效果。对能评阶段节能措施的节能效果等进行了定量分析测算,节能措施效果表全面、准确。四是提出了项目节能措施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评估结论为项目能耗水平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者未超过能耗限额  

3)节能评估文件中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4)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包括:评估文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的内容要求编写报告,报告基础数据前后一致,指标计算选择基本参数合理、计算过程正确。  

5)节能评估文件对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包括:1.按照以下要求客观准确分析综合能源消费增量及影响。一是根据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或根据节能目标、能源消费及经济发展水平推算的项目投产期所处的五年规划期末当地能源消费增量,确定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数。二是核对项目能量平衡有关图、表,以及项目年能源消费统计表等,校验项目能源购入储存、加工转换、输送分配及最终使用情况的测算正确,复核项目建成达产后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结构等。三是对比分析项目综合能源消费增量与地方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数,说明项目带来的影响(应考虑交通、民用等领域能源消费的刚性增长,以及能评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等情况)。四是复核项目达产后的单位增加值能耗等节能评价指标,并与所在省、市的节能目标值对比分析,说明影响。五是煤炭或能耗等量(减量)置换方案合理性,核实方案落实情况。 2.项目能效水平。一是节能评估选取的主要能效指标合理,能客观反映项目能效水平。二是项目能效指标符合相关能耗限额标准或相关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要求。三是同行业国内外先进水平、标准先进指标的选取准确;项目能效水平可达到同行业国内外先进水平或标准中的先进指标。 3.项目建设方案。一是项目工艺方案符合行业规划,准入条件、节能设计规范、环保等相关要求,从节能角度对各备选方案做出对比分析。二是项目总平面布置科学,有利于过程节能、方便作业、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工序和产品单耗等。三是主要用能工艺(生产工序)及其主要用能设备的分析充分、具体。能源品种、用能工艺、用能设备的选择科学合理。项目使用热、电等能源做到整体统筹、充分利用。项目工序能耗指标、主要用能设备及通用设备的能效水平(要求)等满足相关能耗限额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无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设备,能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等。对于改、扩建项目,能充分利用旧有设施和设备等,避免重复建设。四是项目配套的控制系统、建筑、给排水、照明及其他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等科学、合理。相关设施的能效水平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规范的要求,能达到先进水平。五是能源计量器具配置方案满足《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及行业有关要求,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完整等。六有提出相关节能措施建议。 4.数据计算情况。一是项目基础数据有详细的基本参考支撑,基础数据、基本参数的选择真实、合理,附有明确的计算过程。二是项目能源消费总量、主要能效指标、工序能耗指标等的计算边界适当,计算过程清晰,计算结果准确。主要能耗设备、通用设备的参数确定科学、合理,能效要求(水平)计算过程清晰。三是能评阶段节能措施的节能效果等的测算依据科学,测算方法适用,测算结果准确。  

不予批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节能评估文件中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不能准确适用。  

2)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不符合要求。包括:评估文件未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的内容要求编写报告,报告基础数据前后不一致,指标计算选择基本参数不合理、计算过程不正确。  

3)节能评估文件对项目用能分析不够客观准确,评估方法不够科学,评估结论不正确。 包括:1.未按照以下要求分析综合能源消费增量及影响。一是根据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或根据节能目标、能源消费及经济发展水平推算的项目投产期所处的五年规划期末当地能源消费增量,确定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数。二是核对项目能量平衡有关图、表,以及项目年能源消费统计表等,校验项目能源购入储存、加工转换、输送分配及最终使用情况的测算正确,复核项目建成达产后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结构等。三是对比分析项目综合能源消费增量与地方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数,说明项目带来的影响(应考虑交通、民用等邻域能源消费的刚性增长,以及能评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等情况)。四是复核项目达产后的单位增加值能耗等节能评价指标,并与所在省、市的节能目标值对比分析,说明影响。五是煤炭或能耗等量(减量)置换方案合理性,核实方案落实情况。 2.项目能效水平。一是节能评估选取的主要能效指标不合理,不能客观反映项目能效水平。二是项目能效指标不符合相关能耗限额标准或相关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要求。三是同行业国内外先进水平、标准先进指标的选取不准确;项目能效水平未达到同行业国内外先进水平或标准中的先进指标。 3.项目建设方案。一是项目工艺方案不符合行业规划,准入条件、节能设计规范、环保等相关要求,未能从节能角度对各备选方案做出对比分析。二是项目总平面布置不科学,不利于过程节能、方便作业、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工序和产品单耗等。三是主要用能工艺(生产工序)及其主要用能设备的分析不够充分、具体。能源品种、用能工艺、用能设备的选择不合理。项目使用热、电等能源未能做到整体统筹、充分利用。项目工序能耗指标、主要用能设备及通用设备的能效水平(要求)等不能满足相关能耗限额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有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设备,未能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等。对于改、扩建项目,不能充分利用旧有设施和设备等。四是项目配套的控制系统、建筑、给排水、照明及其他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等不合理。相关设施的能效水平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规范的要求,未能达到先进水平。五是能源计量器具配置方案不满足《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及行业有关要求,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不完整等。六是未提出相关节能措施建议。 4.数据计算情况。一是项目基础数据没有详细的基本参考支撑,基础数据、基本参数的选择不真实、不合理,未附有明确的计算过程。二是项目能源消费总量、主要能效指标、工序能耗指标等的计算边界不清,计算过程不清晰,计算结果不准确。主要能耗设备、通用设备的参数确定不科学,能效要求(水平)计算过程不清晰。三是能评阶段节能措施的节能效果等的测算依据不科学,测算方法不适用,测算结果不准确。  

4)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不合理。包括:一是节能技术措施。没有汇总能评前项目计划采纳的节能技术措施,并未在能评阶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节能技术措施建议。二是节能管理方案。未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等有关要求,提出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方案,能源管理中心建设以及能源统计、监控等节能管理方面的措施、要求等。三是节能措施效果。未对能评阶段节能措施的节能效果等进行定量分析测算,节能措施效果表不够全面、准确。四是未能提出项目节能措施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评估结论为项目能耗水平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者超过能耗限额  

2.业务情形2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予以批准的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方可批准。  

1)节能评估报告表按照要求内容填报。  

2)评估结论为项目能耗水平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者未超过能耗限额。  

不予批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评估结论为项目能耗水平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者超过能耗限额。  

2)节能评估报告表未按照要求内容填报。  

3.业务情形3 : 除第1、2种业务情形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予以批准的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方可批准。  

1)节能登记表按照要求内容填报。  

2)评估结论为项目能耗水平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者未超过能耗限额。  

不予批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节能登记表未按照要求内容填报。  

2)评估结论为项目能耗水平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者超过能耗限额。  

4.业务情形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审批条件根据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同对应以上1-3业务情形进行审批)  

予以批准的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方可批准。  

1)业务情形1--3予以批准的项目  

2)予以批准的条件对应业务情形1--3的审批条件进行审批。  

不予批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予以批准的情形对应业务情形1--3的审批条件进行审批。  

四、申请材料  

该事项统一通过网上办事窗口进行申办,《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原件应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纸质材料待组织单位或委托评审机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五份,A4纸装订成册,1份原件,复印件4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其与原件一致。  

节能评估材料文件分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格式形式可在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gdbs.gov.cn)。  

节能登记表(格式形式可在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gdbs.gov.cn)。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节能评估报告书      

原件应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纸质材料待组织单位或委托评审机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五份,A4纸装订成册,1份原件,复印件4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其与原件一致。      

1      

4      

纸质/电子化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节能评估报告表      

原件应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纸质材料待组织单位或委托评审机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五份,A4纸装订成册,1份原件,复印件4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其与原件一致。      

1      

4      

纸质/电子化      

3:除第1、2种业务情形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节能登记表      

原件应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纸质材料待组织单位或委托评审机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五份,A4纸装订成册,1份原件,复印件4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其与原件一致。      

1      

4      

纸质/电子化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申请材料要求根据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同对应以上1-3要求内容提供)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节能评估报告书      

原件应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纸质材料待组织单位或委托评审机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五份,A4纸装订成册,1份原件,复印件4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其与原件一致。      

1      

4      

纸质/电子化      

节能评估报告表      

原件应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纸质材料待组织单位或委托评审机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五份,A4纸装订成册,1份原件,复印件4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其与原件一致。      

1      

4      

纸质/电子化      

节能登记表      

原件应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纸质材料待组织单位或委托评审机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五份,A4纸装订成册,1份原件,复印件4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其与原件一致。      

1      

4      

纸质/电子化      

五、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工作日。从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时限情形1:  

情形名称: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法定办理时限:5 工作日。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5 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情形2:  

情形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法定办理时限:15 工作日。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15 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情形3:  

情形名称: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法定办理时限:15 工作日。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15 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情形4:  

情形名称: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法定办理时限:10 工作日。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10 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考评时限(包括整改时间):15工作日。  

六、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七、许可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区经贸和科技局经贸科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经贸和科技局经贸科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办事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审批的申请,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审批要素2.5申请材料的要求,具体网址:http://www.gdbs.gov.cn。  

2)提交时间:除要求限制时间段接受申请的事项外,均为7X24小时接收网上申办。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审批要素2.5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因申请材料不齐全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在网上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供申请人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告知后,应当按照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凭证。  

本行政许可审批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在网上出具本行政许可审批通知书供申请人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本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并在网上出具本行政许可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供申请人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办事窗口查询本行政许可审批的审批进程,具体网址:http://www.gdbs.gov.cn。  

5)获取办理结果  

  区经贸和科技局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网站(/)公开办理结果。  

八、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窗口  

窗口地址: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  

窗口电话:0759-3391773  

九、咨询、投诉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可电话查询(0759-2968405)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www.gdei.gov.cn/,可电话投诉(0759-12345)或窗口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