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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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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设立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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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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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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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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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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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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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拟任法定代表人);
2 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4 典当行营业执照正副本;
5 典当行章程;
6 出资协议书;
7 出资承诺书;
8 典当行业务规则;
9 内部管理制度;
10 安全防范措施;
11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 档案所在地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复印;
13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14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15 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6 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
17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18 企业出具的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以上资料一式四份,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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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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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申请人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区商务主管部门。
2. 受理: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现场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湛江市商务局。
3. 上报省商务厅:湛江市商务局收到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加盖本局公章,报省商务厅核准。
4. 省商务厅核准:省商务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及《典当经营许可证》邮件送达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主管部门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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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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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8个工作日(其中区商务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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