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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办事指南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发布日期:2019-01-30 09: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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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事项标准 (事项编码:11440800560826310740612009000)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办事指南

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20180824日发布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检查

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基本编码:0612009000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40800560826310740612009000

法定办结时限:无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结果名称:无

结果样本:

办理结果类型:无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业务系统:无

联办机构:本事项无联办机构。

二、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下图

untitled.png

2.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下图

3.特殊环节:

三、申请材料  

默认情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四、咨询监督

1.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759-3628336

2.监督方式:

1、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2、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信访热线:0759-3399195

五、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第257号令)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1999-01-01

条款内容: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5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颁布机关: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2002-04-01

条款内容: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定期检查制度,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测网络和巡查制度。

六、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759-3181519

行政复议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东海大道1号东海大厦1005室法制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1613室法制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32

行政复议网址:http://www.zjfz.gov.cn/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59-2290729

行政诉讼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绿华路38

行政诉讼网址:http://www.zj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