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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验收确认办事指南
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05日发布
事项名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验收确认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0712004000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40800560826310740712004000
数量限制: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服务对象:行政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承诺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结果名称:无
结果样本: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其他申请方式
支持预约办理:本事项不支持预约办理。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审批服务形式:一次办
业务系统:无
支持物流快递:本事项不支持物流快递。
联办机构:本事项有联办机构。农业主管部门
通办范围:不通办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验收的。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因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原因涉及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验收的。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收件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批证件;不予通过的,退回申请人。
4.领取结果。到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取件。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下图
2.网上办理流程:
无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下图
3.特殊环节:
无
默认情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1 | 电子数据光盘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 | |
2 | 调出、调入情况的分析图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 |
3 | 新一轮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图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 | |
4 | 验收申请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 |
5 | 基本农田调整汇总表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 |
6 |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报告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 | |
7 | 土地利用现状图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 |
1.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759-3628336
2.监督方式:
1、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2、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信访热线:0759-3399195。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窗口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窗口电话:0759-3392827;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交通指引:可乘坐公交车10路,11路,12路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
本事项不收费。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依据文号:1998年国务院令第257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1998-12-24
条款内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条款号:第八条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2-04-01
条款内容: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检查验收,最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经验收确认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依据文号:粤府令169号
条款号:第三项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12-07-11
条款内容: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
第21项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 下放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759-3181519
行政复议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东海大道1号东海大厦1005室法制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1613室法制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6号
行政复议网址:http://www.zjfz.gov.cn/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59-2290729
行政诉讼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绿华路38号
行政诉讼网址:http://www.zj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