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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本行政辖区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本网  作者:本网  发布日期:2019-01-30 09: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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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本行政辖区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办事指南

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申请本行政辖区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112010001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40800560826310740112010001

数量限制: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根据《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使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1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结果名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结果样本:附件2_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样本).pdf

办理结果类型:实施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本事项不支持预约办理。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审批服务形式:一次办

业务系统:广东政务网统一申办平台

支持物流快递:本事项支持物流快递。

联办机构:本事项无联办机构。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2)申请控制点成果,需具备测绘资质;

3)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提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服务窗口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备案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自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服务窗口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下图

2.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3)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tysb.zjwsbs.gov.cn/UnifiedReporting/bid/caption?approveSeq=11320)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材料。

4)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接收到实施机关告知的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备案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自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服务窗口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下图

3.特殊环节:

四、申请材料  

默认情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申请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需对地形图扫描(数字化)的,需提交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涉密计算机备案表、备案确认文件及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制度需正式发文);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申请人

 

 

2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申请人

 

 

3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广东)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市、县国土资源局

 

 

4

湛江市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表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市、县国土资源局

【样表】【空表】

 

5

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需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需提交包括合同书、协议、委托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技术设计书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申请人

 

 

6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申请人

 

 

7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市、县国土资源局

【样表】【空表】

 

8

湛江市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3

复印件份数(份/套):0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市、县国土资源局

【样表】【空表】

 

9

申请单位测绘资质证书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申请人

 

 

10

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制度需正式发文)和保密设施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申请人

 

 

11

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名称、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联系方式、保密培训证书复印件)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申请人

 

 

 

五、咨询监督

1.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759-3392827

窗口咨询: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行政服务中心

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www.zjwsbs.gov.cn/portal/index.jsp

政务微博及网址:无

微信号:无

电子邮件咨询:3628166@163.com

信函咨询邮寄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15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邮政编码:524000

2.监督方式:

电话投诉:0759-12345

窗口投诉地址: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督察科(湛江商务大厦5517室)

电子邮件投诉:无

网上投诉:http://www.zjlr.gov.cn/

信函投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政务中心窗口(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华大厦一楼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六、窗口办理

窗口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窗口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窗口电话:07593392827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交通指引:交通指引:公交车在开发区财政局下车:11路、12路、38路、5路、10路、48

          开发区管委会下车:16路、31路。

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国测法字〔200613号)

条款号:第六条

颁布机关:国家测绘局

实施日期:2006-09-25

条款内容:第六条 提供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1:1万、1:5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属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六)其他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06年国务院令第469号)

条款号:第三、十七、十八条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施日期:2006-09-01

条款内容: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

依据文号:(2017年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实施日期:2017-07-01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

九、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对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有知情权;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义务:

申请人应该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审批过程中的审查工作;申请人应依规定缴纳费用。

十、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759-3181519

行政复议地址:湛江市东海岛东海大道1号东海大厦1005室法制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1613室法制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32

行政复议网址:http://www.zjfz.gov.cn/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59-2290729

行政诉讼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绿华路38

行政诉讼网址:http://www.zjcourt.gov.cn/

附件:申请本行政辖区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