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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公开庭审11宗“醉驾”案 当天集中宣判
来源:本站  作者:周海威  发布日期:2016-08-26 11: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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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厉打击“醉酒驾驶”行为,同时统一该类案件的裁判尺度,8月24日上午,区法院公开开庭分别审理林某等11名被告人醉驾案,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在当天集中宣判。被告人林某等11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依法分别对11名被告人作出拘役三至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判决。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多,夜出应酬普遍存在,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的情形快速增加,日益威胁到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备受社会关注。当天审理的11起案件,基本是发生在凌晨。11名被告人中,最小年龄22岁,最大年龄55岁,普遍文化程度不高。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即“醉驾”纳入刑法惩治的范畴,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第八条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进行修改,增加了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追加刑责的情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作为其中情形之一,将处拘役,并处罚金。
    为全力配合辖区交警部门打击“醉驾”行为,维护公共安全,该院高度重视醉驾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强对审理醉驾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探索建立醉驾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对同一类型案件做到同案同判,准确适用法律量刑定罪,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次集中审理、当天宣判醉驾案件,将有效地发挥刑法的惩戒教育作用,对心存侥幸的酒驾者产生震慑作用,达到预防醉驾犯罪的效果。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喝酒绝不能开车,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否则后果可能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