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诉被告梁某勇、冯某娟及第三人李某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该案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梁某勇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贷款本金499885.27元和相应利息给原告;被告冯某娟对被告梁某勇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该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4月21日、5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第二次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审判长即作出当庭宣判。
案件当庭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都表示服从判决。在现场,第三人李某忠则很激动,频频竖起大拇指,认为办案法官认真细致负责任,当庭宣判,工作效率很高,裁判结果很满意。
去年以来,区法院在开庭后十个工作日内限时宣判或当庭宣判的做法已逐渐成为我院常态化工作。
近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诉被告梁某勇、冯某娟及第三人李某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该案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