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毒瘤,直接危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由此衍生出大量的官员腐败案件,也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廉洁性和公信力,危及党的执政基础,所以对商业贿赂工作必须予以治理。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治理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
首先,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精神,明确该项工作的重点和要求,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同时,通过中心组学习,召开会议、座谈、“三会一课”等各种形式,把中央的精神传达贯彻到党员干部。其次,通过宣传栏、挂横额、标语、报刊、广播、电视、电子屏幕、网络、手机信息等多形式、多渠道向社会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共识。再次,要加强商业道德文化建设,在企业和中介机构中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塑造清廉、诚信、公平、公正的企业文化,树立“诚信为本,守法经营为荣”的企业经营理念,营造廉洁经营、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引导和支持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现象及时进行公开曝光,加强舆论监督作用,使那些搞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无藏身之地。第四,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把清廉、诚信、公平、公正的理念融入廉政文化建设中,使廉政文化进单位、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农村,在全社会形成反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要按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突出抓好“两个重点”,即重点领域、重点人员。重点领域,要对“六大领域”和“九个方面”进行重点治理。“六大领域”即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九个方面”即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方面。重点人员就是利用职权插手商业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机关人员和为了获取交易机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人员。
在工程建设领域,要重点解决招标投标中搞串标、围标,违法转包、分包等问题;在土地出让领域,要重点解决违规协议出让、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指定评估机构或干预评估、泄漏底价等问题;在产权交易领域,要重点解决国有产权不进场交易,搞暗箱操作、虚假评估、违规操作等问题;在政府采购领域,要重点解决违规招标投标、违反规则进行评审等问题;在医药购销领域,要重点解决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采购,在临床活动中收受企业及其经销人员财物、回扣或提成,以及在评审、认证、检测、稽查等环节中违规操作、以权谋私等问题;在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要重点解决在资源规划、立项、开发上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出让资源使用权等问题。在其他九个方面也要重点就发放贷款、定损理赔、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公司上市、体育彩票销售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准症结,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发挥查案的治本作用。
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是促进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力保证,也是专项治理工作取信于民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一)、要积极拓宽案件线索的来源,通过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邮箱等形式,充分利用信仿、信息联络员的惩防网络,畅通举报渠道。同时,要强化案件线索的收集和管理。一方面对举报人的身份要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要给予举报人物质上的重奖,提高知情人举报的积极性。(二)、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法院等执纪执法部门要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反馈机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机制,案件协查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合力,对商业贿赂行为,不仅要在经济上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提高违法成本。
四、加快立法,使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涉及商业贿赂的政策、法规除《刑法》外,仅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部门规章,这些政策法规非常原则,标准比较笼统,在实际工作中,仍较难界定正常商业交往、不正当交易等问题之间的界限。针对国内日益严峻的反商业贿赂形势,加快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尤显迫切和必要,尽快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额度,明确违法的刑责,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
五、健全制度,完善体系,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要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既要治标,又要治本。治本是彻底治理贿赂的根本之策,要加大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力度,要以改革为统揽,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