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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促调解 职工企业双满意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07-04-10 16: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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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区劳动仲裁机构围绕悉心化解劳资矛盾,妥善处理劳资纠纷的主线,根据“仲裁调解成功的,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立足调解解决争议,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不少矛盾尖锐的争议不用经过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就得以解决,节约了双方的官司成本,职工、企业均觉得相当满意。

    案例一

扛模具砸伤左脚趾获赔28000

2004223上午8时许,A公司工人李某根据工作需要,与同事将一个约50公斤重的金属模具合抬上约60厘米高的机器上,准备进行换模工作。在模具将要放到桌面的瞬间,旁边有位员工叫了声“师傅”,李某立即分神把扶着模具的一只手放开,模具随即下滑,将李某左脚趾砸伤,公司将李某送医院进行了有效医治。根据公司的申报,区劳动局于20041129依法认定李某为工伤。

双方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李某鉴定伤残,第一次鉴定为9级伤残。后李某要求重新鉴定,第二次鉴定为8级。公司不服,第三次鉴定为9级。李某在与公司协商工伤待遇问题上意见分歧相当大,无法解决,于200686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38000元。案件受理后,公司再次不服9级的鉴定结论,双方又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市劳鉴会称,劳动能力先后三次鉴定及不服市结论到省鉴定,湛江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省最终鉴定结论为9级。

最终鉴定结论出来后,仲裁员分别找到李某和公司董事长进行调解,了解他们的意愿。李某坚持38000元一分不能少,董事长则称最多赔10000元,还不会一次性给,最后气愤地说“赔两三万元的话,公司里岂不个个拿东西砸自己的脚”。仲裁员后来又三次同李某做调解工作。李某在申请仲裁时,因生活困难,仲裁员免掉了他1000多元的仲裁费用,还引导他寻找免费法律援助,李某对仲裁员有一定信任。仲裁员后来向李某赠送了法律书籍,和他一道分析研究与其权益相关的法律条文,预计当前劳动者打官司面临的困难,并向李某承诺尽量说服公司一次结清款项。另一方面,仲裁员两次主动找公司解释法律政策,介绍李某伤残以后找工作受限及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还从企业文化和职工凝聚力方面做工作。经过仲裁员十几次与当事人面谈,不下三十次的电话联系,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公司一次性赔偿28000元解决此起争议。李某在仲裁办拿钱的时候,原紧皱的眉头终止舒展开了,对仲裁员深表感谢。公司也相当满意,说公司其实也不想在这件事上纠缠那么久,还省了律师费用。

 

案例二:

小姐:仲裁调解拿11000

小姐:法院终审拿3000

小姐与小姐分别于1995年、2002年到B公司任收款员,二人与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至2006330止。后公司因改制原因,于200512月提前与二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每人支付一个月工资1300元的补偿金。

二人在领取补偿后,于20062月申请劳动仲裁。小姐要求公司支付因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1300元,按11年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13000元(减去了已领的1300元),多年来加班但公司从未发过的加班费58500元,合计74100元。小姐则要求代通知金1300元,补偿金3900元,加班费58500元,合计63700元。

立案后,仲裁员进行了相关调查,双方均有对己不利的地方。公司因对劳动法律不熟悉,“太糊涂”和“太聪明”的行为均存在。“糊涂”的是:公司如到20063月合同期满再终止二人合同,按规定可以不作任何补偿。现提前3个月解除合同,要按工作年限进行补偿,对二人的补偿金额比发给她们3个月工资还多。“聪明”的是: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叫二人在《解除劳动合同表》上“申请人”栏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字样,公司则在下面一栏填写“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如果是二人主动申请解除合同的,公司可不作任何补偿。陈、张方面,她们加班时间绝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0天内申诉”的时效;二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申请解除合同是被公司胁迫的。

仲裁员分别多番找公司和二位申诉人进行沟通协调。最终,小姐接受调解,拿11000元经济补偿金解决争议,双方当事人均觉满意。小姐不接受4000元经济补偿金的调解方案,官司继续打到霞山区法院和市中级法院。200610月,中级法院终审认为小姐是属于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不支持其经济补偿请求,加班费请求则大部分超过法定时效,最后判决公司支付张小姐加班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