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万征,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药剂科副主任,住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57号。
2002年6月被告人吴万征被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任命为药剂科副主任,主管该科全面工作。其主要负责协助审定中、西药品预算、采购计划,招标药品的初选,提供方案供医院药事委员会参考,参加全市组织的药品招标工作等。被告人吴万征在2002年9月至2006年春节的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7次在办公室或酒家分别接受药商冯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凌某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4.05万元,在该医院采购药品招标初选中选定有关药商,从而使有关药商药品顺利被该医院采购。案发后其家属已为其退出全部赃款。
被告人吴万征身为国有医疗机构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药品招标、选标工作等职务之便,为药商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药商贿赂共计1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