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每月446元调整到500元,折算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99元。
该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区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工商个体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但我区有部分单位,特别是一些餐饮行业、服装加工行业、非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低于500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这些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要依法进行调整。凡有违反规定的,区劳动部门将依法责令其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责令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进行相关处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