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达芬(身份证号:522425xxxxxxxx182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05月01日至2022年11月29日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民勤北山路11号铺位“山草药店”内非医师在自己设置的无证行医场所行医的违法行为。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笔录》(2022-11-29)一份;2.《询问笔录(段达芬)》(2022-11-29)一份;3.《视听资料》(2022-11-29)一份;4.段达芬身份证照片一份。
你实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一)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3年01月18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民勤北山路11号铺位“山草药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地址档铺已转让经营,现场未见当事人,电话也无法联系。2023年01月29日邮寄送达,无法联系当事人,邮件退回。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开人医罚【2022】8号)。
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湛江经开区南粤银行,缴款后将缴款凭据交回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监督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单位: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
本机关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 42 号泰华大厦 513 房
联系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监督所
电话:0759-3383911
特此公告。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3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