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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来源:本网  作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4-05-08 17: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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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理单位(个人):湛江货达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8号财富中心16层1606之二房

       法定代表人:陈瑶             电话:133XXXX1475    

       案由:涉嫌拖欠工人工资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无故拖欠洪观燕等3人2022年6月份和7月份6天工资,其中洪观燕6278元、黎小燕6090元、唐月景6366元,合计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叁拾肆元(¥18734)。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及员工被拖欠工资情况表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1.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洪观燕等3人2022年6月份和7月份6天工资共18734元(其中洪观燕6278.00元、黎小燕6090.00元、唐月景6366.00元)。

       2.你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拖欠的工资,你单位逾期未支付,责令你单位按照应付金额18734元百分之八十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14987.2元赔偿金(其中洪观燕5022.40元、黎小燕4872.00元、唐月景5092.8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6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五份。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盖章电子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