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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冯红杰(申请人)与你单位(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湛开劳人仲案字〔2025〕7号),已依法作出决定。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内容如下:
根据申请人冯红杰的撤回仲裁申请,经本委审查,现已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