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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韩海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湛开劳人仲案字〔2024〕148号),申请人(韩海峰)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4年7月至8月份劳动工资共计36651.72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751.72元(自2024年7月1日暂计至2024年8月15日)。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并同时按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在指定的期限内不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委定于2024年10月31日下午3时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2308室)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依法作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特此公告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本委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2306室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0759-2968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