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省政府令第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放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三批)的公告》等规定,经研究,我区确定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下放到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现公告如下:
一、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我区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部分综合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以其自身名义行使。
二、相关区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管委会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管委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道)与区管委会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管委会决定。区管委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协调衔接,加强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三、各镇(街道)应当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调配和充实专业执法人员,保持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上线应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下放到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xls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