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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开环罚字〔2017〕19号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17-09-01 09:50:13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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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沪湛冶金辅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568205164G

法定代表人:黄冲

住所:湛江开发区绿华路16号城市假日商业街首层5A号商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13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依法对你公司位于湛江市东海岛河南大道南侧、龙腾路东侧建设的生产厂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雷蒙磨机正在生产,回转窑设备停产检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主要有废气(粉尘)、废水(员工生活污水)、噪声和固废。经查,你公司持有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4408082016000013)已于2017年4月20日失效(有效期为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4月19日),你公司未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擅自向外排放废气、废水等污染物。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7年7月13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7月13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7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440808201600001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湛江市沪湛冶金辅料有限公司炼钢辅助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湛开环建〔2013〕33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7年8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7〕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7〕14号)2017年8月16日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5项中关于“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开云手机登录界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