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沪湛冶金辅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568205164G
法定代表人:黄冲
住所:湛江开发区绿华路16号城市假日商业街首层5A号商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13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依法对你公司位于湛江市东海岛河南大道南侧、龙腾路东侧建设的生产厂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雷蒙磨机正在生产,回转窑设备停产检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主要有废气(粉尘)、废水(员工生活污水)、噪声和固废。经查,你公司持有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4408082016000013)已于2017年4月20日失效(有效期为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4月19日),至今你公司未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擅自向外排放废气、废水等污染物。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7年7月13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7月13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7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440808201600001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湛江市沪湛冶金辅料有限公司炼钢辅助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湛开环建〔2013〕33号)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行为。你公司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拒不改正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我局将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公司停业、关闭。同时,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开云手机登录界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6日